上海重申對零售藥店銷售抗菌藥物的監管要求
據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發出通知,重申了對零售藥店抗菌藥物銷售監管的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一、正確理解和積極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抗菌藥物監管、防止濫用抗菌藥物的規定。要充分認識濫用抗菌藥物的危害性和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重要意義。加強抗菌藥物監管,防止抗菌藥物濫用,是保障老百姓用藥安全有效的需要,符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加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是促進處方藥合理使用、規范藥品流通秩序、提高零售藥店經營質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是《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法律要求。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安全用藥管理辦法。穩步推進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品是符合中國實際的藥品監督管理辦法。
二、廣泛宣傳合理用藥是藥監部門的職責。要引導百姓增強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意識,改變濫用抗菌藥物的不良習慣。今年下半年,要繼續廣泛開展安全用藥、合理用藥的宣傳,繼續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要指導和幫助市民了解和掌握安全用藥、合理用藥的知識,提高市民對濫用抗菌藥物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養成憑處方購買抗菌藥物的習慣。
三、零售藥店銷售抗菌藥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類、喹諾酮類、抗結核、抗真菌藥物)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并經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銷售;對目前尚未明確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的“雙軌制”處方藥,應向顧客索要醫師處方,不能出具醫師處方的,必須經過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咨詢,問明既往用藥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后銷售。
四、加強抗菌藥物銷售、使用管理。各分局要指導和督促零售藥店、醫療機構建立自律機制和責任制。執業藥師和臨床醫師要在指導合理用藥、防止濫用抗菌藥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每個駐店執業藥師和藥師有義務宣傳合理使用抗菌藥物,要認真做好藥學服務工作,指導顧客對癥合理地選擇抗菌藥物。堅決糾正因經濟利益驅動而濫用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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