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軌制”抗菌藥不能成為監管盲區
對目前未明確必須憑處方銷售、又未明確屬于非處方藥的抗菌藥,在一定時期以內,藥品監管部門將采取“雙軌制”的管理辦法,即計劃分期、分批公布必須憑處方購買的類別品種,公布前這類藥品按非處方藥規定進行銷售。
但筆者卻發現,隨著7月1日的到來,基層藥監部門都把監管重點放在了“限售”的抗菌藥種類上,對“雙軌制”抗菌藥的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一個“盲區”。實際上,目前屬于“雙軌制”范圍的抗菌藥種類要比“限售”的抗菌藥種類多,但因管理法規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這類藥品的使用安全隱患依然相當嚴重。因此筆者認為,各基層藥監部門在對“限售”抗菌藥的銷售加大監管力度的同時,也應該對“雙軌制”抗菌藥的銷售加強監管,否則這種監管“盲區”會成為抗菌藥濫用的又一個誘因。
第一,相關部門要加快藥品分類管理階段性法規的制訂步伐,盡快出臺“雙軌制”藥品監管法規,使藥品監管部門在對這類藥品進行日常監管時有法可依;監管部門也要加快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遴選工作,盡快結束這種過渡期,全面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進程。
第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零售藥店落實藥品分類管理各項規定的監督和指導。監管部門應告之零售藥店,對已經明確必須憑處方銷售的抗菌藥,零售藥店要嚴格憑處方銷售;對尚未明確必須憑處方銷售的“雙軌制”抗菌藥,藥店應該主動向顧客索要醫師處方并憑處方銷售,對不能出具醫師處方的顧客,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必須問明其既往用藥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后銷售。
第三,監管部門應配合衛生等部門加快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建設,加大對執業藥師的培訓力度,增強執業藥師指導群眾合理使用“雙軌制”抗菌藥的能力;同時監管部門要嚴格檢查藥店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的配備情況和在崗情況,檢查藥店用藥咨詢指導和處方審核簽字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四,監管部門還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雙軌制”抗菌藥使用的監督,督促醫療機構重視此類抗菌藥的使用,不能因其不屬于“限售”范圍就濫開“大處方”。
浙江省臺州市藥監局 顧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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