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藥品監督管理條例
- 作者:姚志宏、嚴華云
- 來源:中國醫藥報
- 2014-09-06 07:39
江蘇出臺藥品監督管理條例
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明確發布違法藥品廣告的新聞媒體責任
據中國醫藥報江蘇訊 記者姚志宏 通訊員嚴華云報道 日前,《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該省第一部藥品監管地方性法規。《條例》首次在藥品監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確了發布違法藥品廣告的新聞媒體責任,著力解決藥品違法廣告等藥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
《條例》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違法藥品廣告警示制度,對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藥品及時向社會發布安全警示,并向社會發布科學、正確的藥品信息;對發布嚴重違法藥品廣告的藥品,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暫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并予以公告;新聞媒體發布違法藥品廣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于發布國家禁止的藥品廣告,被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以及發布未經批準的藥品廣告或者其他虛假藥品廣告,被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條例》還首次在我國藥品地方性立法中明確了藥品召回制度。《條例》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通知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停止銷售、使用,同時要主動召回藥品,并向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使用該藥品。
此外,《條例》還針對藥品執法過程中反映比較強烈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藥品時不開具銷售憑證、藥品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在多家企業兼職、零售藥店藥師不在崗時向用藥者銷售處方藥以及“一藥多名”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