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加快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落實明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據中國醫藥報廣東訊 記者羅穗報道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7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廣東省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落實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人的責任,并確定了責任制的考核和監督辦法。
《通知》明確將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對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第二個層面是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第三個層面是各級經貿、農業、衛生、工商、海洋漁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通知》明確,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而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按照《通知》,省政府將不定期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有關部門及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具體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履行法定職責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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