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注意把握時效規定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是時效問題在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具體體現。正確理解時效問題,對于依法、準確、及時地處理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案件,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時效的法律意義
時效是個法律概念。所謂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時效制度體現出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它為許多法律部門所使用。我國民法、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對此都有明確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簡言之,就是指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的有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就喪失勝訴權,即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再受司法保護。
與申請強制執行相關的時效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法條字面上理解,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藥品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從藥品監督行政執法的實踐看,這種理解未免有失偏頗。《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政相對人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時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遠遠長于15日。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為避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與當事人行使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必須充分注意行政相對人享有的訴權期間,只有在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處罰,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時效的正確運用
在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活動中,一方面要注意在行政相對人享有訴權期間,藥監部門尚不享有司法請求權的規定,防止濫用強制執行申請權;同時也必須防止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甚至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仍久拖不決,失去司法請求權,貽誤戰機。那么,如何正確掌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效期限,爭取最佳的申請強制執行結果呢?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次日起三個月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時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當事人的次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次日起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次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張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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