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零售藥店ADR監測工作
雖然《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ADR監測工作做了明確要求,但在該領域此項工作一直未得到有效開展,目前的ADR報告絕大部分來自醫療機構。鑒于藥品零售企業數量龐大、直接服務消費者等特點,筆者僅就推動藥品零售企業的ADR監測工作做一探討。
藥店零售是一個銷售過程,有別于醫療機構的用藥過程,藥品被消費者買回去服用后是否有不良反應,除非他們主動報告,否則藥店無從得知,這就使藥店無法像醫療機構那樣能對使用者的用藥反應進行主動監控。同時,目前我國零售藥店藥學人員嚴重不足,藥店的技術性服務未能及時跟上藥店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藥店只是一個購藥場所,不是一個可以得到用藥指導和反饋用藥信息的地方,人們不像信賴醫生那樣信賴藥店工作人員,也沒有主動向藥店報告不良反應的習慣。此外,由于我國ADR監測工作起步較晚,相關知識、法規的宣傳普及做得很不夠,藥店本身和公眾對ADR監測工作的了解都很少,報告意識普遍淡薄。
針對這種現狀,筆者認為,要有效推動這項工作應以宣傳教育為先導,以有效的管理制度為引導,以適當的監管措施為輔助,有步驟、分階段地穩步推進。
首先是加強宣傳培訓。宣傳培訓是一項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也是不可忽視的主要步驟,扎實的宣傳培訓工作能為政策的落實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此,開展ADR監測工作要以宣傳培訓為先導。ADR監測培訓要重點針對藥店負責人和不良反應監測人員,通過反復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讓他們提高認識,從而認真履行ADR報告義務。
ADR知識宣傳范圍則應廣泛一些,既要針對藥店從業人員,更要面向社會公眾,并利用零售藥店直接接觸消費者的優勢,將之打造成為一個宣傳法規的窗口。如通過在店堂內發放宣傳手冊、張貼宣傳畫、開設知識講座等方式,廣泛宣傳ADR報告和監測制度對促進合理用藥、研制新藥、科學淘汰藥品的重大作用,增強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同時,通過藥店藥師給消費者正確介紹不良反應知識,一對一地進行ADR監測工作的宣傳與指導。
其次是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這一點可從規范、引導和制約等方面進行探索,如建立區域內統一的執行制度,制定零售藥店ADR報告工作制度,促進ADR監測工作走向正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立激勵制度,采取物質獎勵、榮譽獎勵等形式,調動零售藥店和公眾參與ADR監測的積極性,進而提高報告質量和數量;建立制約機制,將ADR監測工作作為零售藥店創建“放心示范藥店”的必備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否決,促使零售藥店重視該項工作。
再者是輔以有力的監管措施。工作進行到一定的階段,監管部門應適當采取懲處性的監管措施,如對未按要求報告ADR、發現ADR匿而不報等行為,監管部門要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實施處罰,督促零售藥店規范該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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