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抽驗問題精解(十七)
問:如何確定進口藥材的抽樣數量與檢驗樣品數量?
答:《進口藥材抽樣規定》,根據進口藥材的類別、品種,分別規定抽樣數量與檢驗樣品數量。
一、一般藥材
1.抽樣數量:60件以下者,抽取3件;不足3件者逐件抽取;60件以上者,按5%抽樣。
2.倒箱(包)數量:按總件數的1%倒箱(包),番瀉葉除外。
3.檢驗樣品數量:
1~100件,每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計)作為1份檢驗樣品;
100~500件,超出100件部分,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計)作為1份檢驗樣品;
500件以上,超出500件部分,每200件(不足200件以200件計)作為1份檢驗樣品。
4.如遇到質量有問題樣品時,可增加抽樣件數或倒箱(包)件數。增抽的質量有問題樣品,另做檢驗樣品。
二、特殊(貴細)品種
1.牛黃、猴棗、海馬、蛤蚧、海狗腎、西紅花全部開箱(包),沉香全部倒箱檢查。
2.高麗紅參(朝鮮紅參):按不同規格分別取樣,600克/盒或以上,每80盒(不足80盒以8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300克/盒至600克/盒(不含600克/盒),每100盒(不足100盒以10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150克/盒至300克/盒(不含300克/盒),每200盒(不足200盒以20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75克/盒至150克/盒(不含150克/盒),每300盒(不足300盒以30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75克以下,每500盒(不足500盒以500盒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3.西洋參:
①統裝和分級西洋參,以最小包裝為1件計,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計)增抽1件;
②原裝西洋參,20件以下抽取2件,2件混勻作為1份檢驗樣品。20件以上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計)增抽1件。
按抽樣件數的20%倒箱(包)做現場檢查,然后參照統裝西洋參抽取檢驗樣品,每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計)作為1份檢驗樣品。
4.天竺黃、泰國安息香:10箱以下開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增開1箱。
5.肉桂:每10個包裝(不足10個包裝以10個包裝計)抽取1份檢驗樣品。
6.血竭: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計)抽取1件檢驗樣品。按20%開箱。
7.蘇合香:以最小包裝作為1件計。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增抽1件。
8.藤黃: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計)抽取1件檢驗樣品(約150克)。
問:口岸藥品監管部門如何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答: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相關資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查驗《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真實性;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并于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1.《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2.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應當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其他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準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機構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摘編自《藥品抽樣檢驗問題精解》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張弛楊霞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