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樓使用過期的食品添加劑?處罰沒商量!
案例解讀
某酒樓制作涼萊的區域有大量制作涼菜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芝麻味增香劑20瓶、涼拌菜香精12瓶。2017年5月,執法人員在對該酒樓的檢查過程中發現此兩種食品添加劑均已經過了保質期。經立案調查,以上食品添加劑都是該酒家于2015年從正規生產企業購進的,當時由于大批量購入有折扣,所以在已過保質期后仍未使用完畢。
酒樓負責人認為扔了太可惜,于是員工們只好繼續使用該食品添加劑制作涼菜。該酒樓的這種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專家說法
作為食品的經營者,每個餐飲企業都應該嚴格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在食品經營過程中用嚴格的標準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在現實生活中,食品使用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雖然可能不會立即對人體產生急性的重大危害,但同樣存在不可預測的安全隱患,這種安全隱患可能是慢性的,日積月累就會從量變到達質變,進而產生食源性疾病,從而危害身體健康。
因此,作為餐飲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絕不能在經營食品的過程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對此類違法行為也有詳細的處罰規定,因此酒樓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