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辦案“有標準” 為執法“立規矩”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依法行政成為行政機關特別是肩負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的食藥監管部門的基本要求和基本遵循,而行政處罰標準體系建設則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切入點。
近日,濰坊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濰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市推廣濰坊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標準體系(試行)的通知》,積極推行行政處罰標準體系應用,讓辦案“有標準”,為執法“立規矩”。在制度設計上,他們注重行政執法流程的科學、規范,保障行政處罰各環節運轉順暢;同時又堅持處罰與教育、合法與合理、效率與公平三結合和”情理法”的三統一,其做法和經驗值得借鑒和推廣。(詳見9月7日報道的“濰坊食藥行政處罰標準體系出臺實施”一文)
經過多年努力,當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規范化有了很大進步,但不可否認,在具體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從實體到程序,從立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處罰各個環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政執法的辦案質量,也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因此,如何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就成為行政執法部門一項重要的課題。濰坊市立足執法現實,以問題為導向,以規范為主線,從行政處罰保障標準、立案標準、調查取證標準、決定標準、執行標準五個方面,對食品藥品行政處罰工作各環節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這種規范化、精細化的行政處罰標準體系對促進執法尺度統一、辦案標準一致、科學履職盡責具有重要意義。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英國思想家阿克頓對人類的告誡,也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真理。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任務就是建立完善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建立行政處罰標準體系其目的就是用制度、用標準立出“規矩”、劃出“紅線”,規范執法行為,解決處罰不透明、裁量失度、同案不同罰的問題,避免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有效杜絕和減少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目前,食品藥品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關鍵是抓好執行,而執行法律則需要配套的制度保障。建立行政處罰標準體系一方面是制約、規范權力行使,防止誤用、濫用權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障執法人員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執法人員不被追責的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實施如此,制度的實施也是如此。制度建立了,要發揮其效能,就必須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在實施,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行政處罰標準體系,這項制度才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實施中要注意查漏補缺,要一項一項對照驗證,及時對標準中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修正。同時,行政機關還要采取培訓學習、案卷評查、模擬執法、觀摩交流等方式促進基層一線執法人員全面掌握、嚴格遵循和切實貫徹這些標準,使其真正融化于心,成為自覺習慣。要增加行政執法規范化在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評中的權重,以有效的激勵和懲戒推動制度的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