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兒童化妝品 廣告擦邊“可食用” 警惕這些兒童用妝安全風險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殷芝) 在“六一”兒童節到來之際,兒童化妝品成為不少家長選購的熱門產品。
近日,記者通過線上、線下調查發現,在國家持續強化兒童化妝品監管的情況下,我國兒童化妝品市場日趨規范。但記者也發現,一些宣稱“兒童可用”的“三無”化妝品正在電商平臺迅速走紅,這些產品有的沒有中文標簽、有的已注銷備案號。此外,一些兒童化妝品在廣告中暗示“可食用”,涉嫌虛假宣傳,暗含安全風險。
“三無”化妝品宣稱兒童可用
“四合一彩妝圓珠筆,高光、眉筆、眼線、口紅齊全,放包里,連老師都猜不到這是化妝品。”5月6日,在小紅書博主“加菲貓咪團”發布的一則測評視頻中,博主拿起一款外表酷似多用圓珠筆的產品,輕輕轉動,四種不同用途的“筆芯”從筆中依次彈出,分別為高光筆、眉筆、眼線筆和口紅。博主表示,這種產品連“小孩姐”都可以使用。
圖為博主發布的測評視頻截圖。
記者以“四合一彩妝筆”為關鍵詞在拼多多APP搜索,結果發現此類產品在多家店鋪有售,其中“小池百貨鋪”正以14.4元的價格售賣該產品,其總銷量為1216件。該店客服明確向記者表示,這款產品“兒童可以用”。
圖中上方為記者收到的產品,下方為國家藥監局網站顯示的備案號所屬產品的外包裝。
但當記者收到貨后發現,這款產品外包裝并沒有“小金盾”標志。不僅如此,根據該店客服發來的該產品備案號,記者登錄國家藥監局網站查詢發現,該備案號所屬產品為“MISS FEIFEI四合一化妝筆”,備案人為義烏市瑞雪化妝品有限公司,產品外包裝上標示了備案號、配方等信息,而記者收到的產品名為“4-in-1 MAKEUP PEN”,不僅外包裝為全英文標識,更沒有產品生產企業、備案號等基本信息。對此,客服的解釋為“只有包裝不一樣,彩妝筆是一樣的”。
在采訪過程中,一位消費者告訴記者,其于4月在某電商平臺也購買到了外包裝為全英文、沒有備案號和生產企業、價格低廉的類似產品,商家同樣宣稱“兒童可用”。
此外,記者發現,一些外觀設計成兒童喜歡的食品式樣的口紅、腮紅等產品在網上也十分走俏。記者在拼多多APP搜索發現,一款由塑料零食袋包裝起來、撕開里面有8個外形酷似彩虹糖的“8色裝繽紛彩虹絲滑口紅”正在熱賣,已拼6480件,價格為14.9元。該商品的銷售客服表示:“產品雖然不是兒童化妝品,但七八歲的小孩可以用”。記者隨即在國家藥監局網站查詢該產品備案號“粵G妝網備字2022000014”,發現這款產品早已于一年前注銷。
圖為拼多多APP在售的彩虹糖口紅購買頁面。
部分兒童化妝品宣稱可食用
一些消費者還反映,個別兒童化妝品的廣告存在暗示“可食用”的情況。
“孩子刷牙時誤食了牙膏,肚子疼去了醫院,回家后發現牙膏購買頁面居然有‘可吞咽’的文字”“在美團平臺購買了一款兒童唇膏,商家說食用也沒什么關系”……這是記者在新浪旗下黑貓投訴平臺上看到的投訴。記者初步梳理發現,僅5月份以來,已有四五位消費者抱怨在電商平臺買到的兒童化妝品宣傳用語有誤導性。
在淘寶店鋪“多多媽媽全球購母嬰店”內,一款名為“海龜爸爸兒童唇膏寶寶小女孩可保濕食夏季用”的唇膏引起了記者的注意。該唇膏外觀酷似棒棒糖,有“小金盾”標志,宣傳頁面雖然未直接標注“可食用”,但產品名中的“可保濕食夏季用”將“可”“食”“用”三個字用其他詞語串聯在了一起。
圖為上述海龜爸爸兒童唇膏購買頁面。
該店鋪客服表示:“唇膏主要用于外部涂抹,但吃進去了也沒事,不要刻意吃就行。”
2023年8月31日發布的《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要求,兒童化妝品的性狀、氣味、外觀形態等應當避免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防止兒童誤食、誤用;不得含有禁止標注或者宣稱的內容,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與食品有關的圖案。
記者在多家電商平臺搜索發現,這類以“可以吃的”“寶寶舔一天”“可吞咽”等字眼,隱晦宣傳產品“可食用”的情況并不在少數,如“日本SUNSTAR盛世達兒童牙膏含氟可吞咽”“可以吃的女童植物演出化妝品”等類似名稱的化妝品充斥在“兒童化妝品”的搜索頁面,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
圖為記者在淘寶APP,以“兒童化妝品”為關鍵詞搜索到的部分產品。
加強規范線上經營行為
“無論是在廣告暗示化妝品‘可食用’,還是銷售在提供咨詢服務時擴大產品適用人群,都構成虛假宣傳。”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旭晟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監管部門可依《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等處罰措施。
而針對在銷售環節擴大適用人群宣稱的情形,張旭晟表示,目前并沒有專門的處罰條款,但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等軟性手段對商家進行警告,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作出行政處罰。
“目前,相較于線下實體店鋪,網絡化妝品經營平臺出現違法情形的概率較大。”一位基層稽查人員表示,他們會約談這類“問題商家”后,店主會在短時間內下架相關產品,然而不久后又會重新上架。有的商家干脆閉店重開。
這類商家緣何“明知故犯”?據悉,2021年5月1日實施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自然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不需要進行主體登記。
“由于年交易額不高無須登記主體,所以商家開始鉆起了法規的空子,兜售一些外觀像食品、文具、玩具的非兒童化妝品,或將廣告詞語顛倒、串聯,含糊其詞地暗示化妝品‘可食用’以吸引家長和孩子購買。”上述稽查人員告訴記者,但這些商家不少實際上是“幽靈店鋪”,即現實中沒有實體店面、或實體店已關門倒閉、或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但仍在經營的商家。
對此,上述稽查人員表示,第三方平臺作為消費者和商家之間交易的橋梁,更應該加大對兒童化妝品經營商家資質的審核力度,以規避“幽靈店鋪”、虛假宣傳等風險隱患。
張旭晟建議,監管部門在相關法規制修訂中探索增加對化妝品經營環節擴大適用人群等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機制;對第三方電商平臺出臺相應的指引規則,將經營商家的經營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評分,以形成一定威懾力。
一位省級化妝品監管工作負責人則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兒童化妝品企業的監管及抽檢力度,強化網絡經營監督檢查,同時多開展兒童化妝品安全普法進校園活動等科普宣傳活動。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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