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蔣紅瑜)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化妝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至2024年6月22日。
為優化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服務進出口化妝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對《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化妝品進口、化妝品出口、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55條,全面落實上位法要求,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完善監管要求。其相關定義與《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一致,并強化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取消多項備案管理和資料提供要求,強化進口化妝品全流程監管,優化出口化妝品管理。
在進口化妝品部分,《征求意見稿》梳理了進口化妝品監管全過程流程節點,明確各環節流程和內容。例如,在進口和銷售記錄環節,《征求意見稿》明確,進口化妝品收貨人應當建立化妝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對所記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保證可追溯。《征求意見稿》還取消了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的備案管理要求,將非貿易性化妝品納入進口化妝品范圍監管。
針對化妝品出口,《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的規定,明確提出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建立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持續有效運行。根據《征求意見稿》,海關對出口化妝品實施監督抽檢、境外通報核查等為主的監管模式,并可以根據風險類型和程度,采取有條件地限制出口,提高抽檢比例、逐批提交檢驗報告,暫停出口等控制措施。
關于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表示,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類監管措施。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稽查、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市場采購、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郵件、快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和旅客攜帶等方式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僅作出指引性規定,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執行,為改革發展預留空間。
原文如下: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891867/index.html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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