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監局重申:化妝品標簽禁用“醫院研制”“配方升級版”等易誤解詞語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記者王曉冬)7月24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每月例行發布的“北京市化妝品審評檢查中心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以下簡稱“一問一答”)中,再次重申《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調化妝品標簽不能標注“XXX醫院研制”等字樣;產品配方調整后,不能標注“升級版”用語。
“一問一答”是北京市藥監局官網開設的化妝品科普欄目,自2021年11月刊登以來,幾乎每月更新一次,至今已發布23期。該欄目以普通化妝品備案中常見問題為主,通過法規問答和案例分析,為備案人疏痛點、解難題,一站式解決化妝品備案人在備案過程中提交資料不規范、法規理解不透徹、信息反饋不及時等問題,打通了化妝品備案服務“最后一公里”難題。
本期“一問一答”引發關注,有媒體報道稱,“已有品牌稱下一步或將改包裝,‘醫院研制 ’化妝品要‘變天’了。”
據北京市藥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強調化妝品標簽不能標注“XXX醫院研制”等字樣,并非新規定,是《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早在2021年6月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發布公告,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給予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充足的過渡時間。如果當時產品標注了“醫院研制”等字樣,就應該在兩年之內消化、更新。
2022年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化妝品標簽禁止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禁止標注“醫院研制”,其實不是“將來時”,應該是“過去完成時”。近日再次重申這一規定,明確標簽中標注“XXX醫院研制”等字樣,屬于涉嫌利用醫療機構作證明或推薦,不符合相關要求,是希望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能正確理解法律法規,不要在化妝品標簽方面打“擦邊球”。
本期“一問一答”還強調了產品配方調整后,新配方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的舊配方產品的產品名稱的,不能增加“升級版”等字樣的問題。這也是國家藥監局早就明確規定的要求,這次重申,也是因為還有企業對此不清楚,進行咨詢。
2020年3月26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科普文章《關于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中提到:
——問:產品配方調整后,新配方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的舊配方產品名稱,能否增加“升級版”等字樣予以區分?
——答:考慮到產品配方調整后,新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產品的產品名稱,新產品與舊產品可能同時存在于市場上,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可在新產品標簽上標注“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進行區分。“升級版”等用語無明確判定依據,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
北京市藥監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可見,再次重申這個問題,不得使用‘升級版’等用語,并非某些媒體宣稱的是‘新規’,希望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能認真學習、領會法律法規的精髓,不要在化妝品標簽方面打‘擦邊球’,臆造各種容易讓消費者誤解的詞語。如,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用語。”
附:小貼士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
(一)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二)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四)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六)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八)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一)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責任編輯:常靖婕)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