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公布食品、藥品違法典型案例
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始終把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貫穿到食品藥品監管全過程,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關于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的通知》和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教育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的通知》精神,及時印發《整治食品藥品安全聚焦民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專項聯合行動工作方案》,聚焦民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開展整治食品藥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著力查處食品藥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消費安全。現將2019年6月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辦食品、藥品違法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一、太原市查處高某某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和食鹽定點企業批發證書違法生產、銷售假冒食鹽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在市場監督檢查中,查獲當事人正在銷售的假冒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經過對該案件線索的跟進,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在清徐縣南尹村東208國道西側一門面房查獲了制販假冒山西鹽業牌食鹽的窩點,現場查獲用于加工假冒食鹽的全自動包裝機、熱打碼機、塑料薄膜封口機等設備,以及假冒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3.12噸,用于生產假冒食鹽的原料精制工業鹽8.25噸、原鹽(工業鹽)0.1噸。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及其同伙配送假冒食鹽的13處下線一一進行了追繳,共查獲假冒深井海藻碘鹽0.6444噸;在當事人長子高某租用的地下室中查獲假冒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70件,合計1.4噸。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由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賈某等已被公安機關逮捕。
二、大同市天鎮縣查處某批發部違法經營食鹽案
基本案情:天鎮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天鎮縣公安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在其院里東南角的庫房內發現存放標稱為“晉鹽深井碘鹽”共計254袋,“晉運鹽精制碘鹽”共計38袋。當事人未能提供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的進貨臺賬、廠家資質等相關票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嫌違法經營的食鹽實施了扣押。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批發食鹽,屬于非定點食鹽批發企業批發食鹽的違法行為;對扣押回的涉嫌問題食鹽,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鑒定結果為碘含量不合格,屬于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食鹽外包裝與原廠家包裝明顯不一致,屬于偽造冒用他人包裝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13940元,違法所得96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三)項、《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960元,罰款13.94萬元。
三、晉城市查處某茶藝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營業場所擺放有各種規格的米醋,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隨后執法人員又對該公司位于溝北村口北側的灌裝場地進行了檢查,依法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對灌裝場地進行了查封。執法人員對涉案米醋進行了抽檢,檢測結果均為合格。經查,當事人違法經營的米醋貨值金額為76114.23元;違法所得為23425.5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3425.55元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小米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罰款106.5599萬元。
四、陽泉市盂縣查處山西某煤焦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使用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且食堂經營環境臟、亂、差,無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從業人員現場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證明,使用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食堂經營環境進行整改,做好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從業人員辦理健康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萬元;沒收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過期食品原料“老干媽”豆豉油、霉變生蟲的“黃金苗”小米;罰款31.39萬元。
五、朔州市查處某保健食品經銷部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以發放禮品為噱頭,吸引90多位老年人參加健康講座。當事人的筆記本電腦、宣傳資料、禮品卡、講座內容等宣稱,其經營的迪美牌輔酶Q10維E軟膠囊中含有的輔酶Q10,具有治療各種疾病的功效,禮品卡上印有“只要心臟還在跳,輔酶Q10少不掉”等夸大宣傳內容,對保健食品作引人誤解的疾病預防、治療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性能、功能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六、運城市查處某凈水機經營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利用其開辦的凈水機經營店銷售藏王北冬蟲夏草酒,為提高銷售量,對藏王酒的功能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宣稱該酒具有治療心臟病、動脈硬化、老年癡呆、風寒濕痹、筋骨疼痛等醫療功效。截至案發,當事人已向145人銷售25箱(每箱6瓶)藏王北冬蟲夏草酒。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七、晉中市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發布食品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發布“水蜜桃”食品廣告,廣告中含有“補益氣血、滋陰生津、開胃、提高人體免疫力、增強抵抗力的作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處罰款0.4萬元。
八、臨汾市襄汾縣查處某煙酒茶行利用互聯網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發布“混合水果大燕麥片”食品廣告,引用《食品科學》有關介紹或論述,宣傳產品具有減肥脫脂廋身的功效,但沒有依法標明出處。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并處罰款0.2萬元。
九、大同市查處劉某某非法經營中藥飲片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在大同市平城區西王莊村一居民院內發現大量中藥飲片,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中藥飲片494個品種,銷售票據1635張以及其他涉案物品。據統計,現場查獲的中藥飲片貨值71627元,票面經營額609020.33元,非法經營額共計680647.33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屬無證非法經營行為。根據《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辦案機構將該案移送大同市公安局調查處理。
十、晉城市澤州縣查處孫某某生產假冒中藥飲片紅花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在澤州縣大箕鎮石峰村外發現一假藥加工窩點,現場發現成品紅花1189.25公斤、半成品876公斤、原料1416.5公斤、廢料1155.5公斤,違法生產輔料雙氧水37桶、氫氧化鈉45公斤、著色劑157公斤、加重粉1080公斤、滑石粉390公斤及加工用機器兩臺。經調查,當事人孫某某使用來自亳州中藥飲片市場的紅花原料,配合廢料粉碎、增重、染色后加工成中藥飲片“紅花”,違法成品貨值金額共計184334元。經檢驗,孫某某違法生產的“紅花”性狀、鑒別、含量測定(山奈素和羥基紅花色素A)均不符合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法生產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假藥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辦案機構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已被檢察院正式批捕。
(責任編輯: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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