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川食安辦〔2014〕28號)的規范性文件,自2014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中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中負有管理責任。2015年12月,《四川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向公眾征求意見,該《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負有監管和登記備案的責任。此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具體規定
《四川省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責任:一是負責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二是負責建立農村自辦宴席信息收集、報告、備案工作機制;三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農村自辦宴席現場食品安全技術指導;四是負責對農村自辦宴席專業加工服務者進行備案,登記造冊;五是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條例》也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管責任。一旦其正式作為地方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出臺,鄉鎮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將依法確定,以下執法監管職權就有法可依。
《條例》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第九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小餐飲備案證》和《食品攤販備案證》(以下均簡稱《備案證》)的申請和發放。備案登記機關應定期向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登記備案情況。
《條例》第十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本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健康證明以及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名稱、地址、生產經營食品種類等信息的申請材料,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二十日內應當依法審核,并做出是否發放《備案證》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登記備案。對不符合生產經營條件不能登記備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對小作坊和小餐飲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監管現狀
就筆者所在轄區而言,目前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鄉鎮政府沒有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辦公室”這一機構,而只設置有一個掛靠在其他部門的“食品或是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形同虛設之嫌,且無法律依據。
二是鄉鎮政府沒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專職編制的人員,食品安全辦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身兼多職,賦予其農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和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責任,不堪重負,疲于應對。
三是鄉鎮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兼職工作人員大多數缺乏食品安全專業業務知識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工作敷衍,應付了事。
四是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無專用辦公設施設備,無專業檢驗檢測儀器以及監管執法交通工具,根本無法完成和落實農村群宴、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備案、現場核查等食品安全監管任務。
五是鄉鎮政府確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在鄉鎮設立的食品藥品監管所的工作人員的關系沒有理順,職責不清,任務不明,職權交叉,地方政府和監管執法職能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時有發生。
對策建議
首先,建議在鄉鎮依法設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列入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編制,落實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以及執法交通工具等,負責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具體工作。
其次,建議理順鄉鎮政府與縣、鎮鄉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關系,真正落實食品安全鄉鎮政府負總體責任,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
第三,建議進一步明確和落實鄉鎮、社區村級、組三級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的工作責任,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將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的工作經費補貼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加大食品安全專項經費投入,保障到位。
第四,建議整合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與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所執法人員的職能職責,做到權責明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避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重復交叉,消除食品安全工作空白盲區地帶。
第五,建議將達不到條件的小食品銷售店、小賣部等全部納入備案發證范圍,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無縫銜接。(作者單位:四川省富順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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