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點因數量眾多、分布廣散,生產經營條件簡單,衛生環境較差,從業人員素質整體偏低,食品安全意識薄弱,成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之一。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對外發布《河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
該草案共五十七條,從設立條件、權利義務、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的規范做了明確。該草案規定,開辦食品小作坊必須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場所的地面、墻面采用水泥或者瓷磚等硬質材料;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等。同時要求,食品小作坊應當將營業執照、登記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懸掛在生產加工場所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該草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五類產品:一是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果凍、飲料等食品;二是專供嬰幼兒、中小學生、老年人、病人、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三是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是食品添加劑;五是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同時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必須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在登記證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停止生產加工超過6個月需要恢復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申請,原登記部門對其生產加工條件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方可準予恢復生產加工。
該草案明確了食品攤點設立的條件,即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同時規定,食品攤點實施登記管理,向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食品攤點登記卡。該草案還對食品攤點餐飲具的消毒做了專門規定,要求經營餐飲的食品攤點應當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飲具。
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的監督管理,該草案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周邊環境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空閑區域或者適宜食品攤點集中經營的街區開辦早市夜市、集中交易市場。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點經營活動區域。同時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的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此外,該草案還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食品攤點實施登記管理,以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場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的義務。
在法律責任方面,該草案不僅規定了連帶責任、妨礙執法的責任,還規定了從業禁止和累計違法的責任,即被吊銷登記證(卡)的,食品小作坊開辦者、食品攤點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小作坊、食品攤點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卡)以外處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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