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管法規亟待完善
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的趨勢,互聯網藥品經營作為新興的醫藥商業運作模式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數據顯示,預計2015年我國醫藥電商的交易規模將達到百億元,互聯網藥品經營潛力巨大。為此,筆者對當前互聯網藥品經營現狀進行了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管法規制度的建議。
現狀
當前,我國互聯網藥品經營分為B2A (第三方交易服務平臺資格的企業)、B2B(企業對企業)與B2C(企業對個人)三種主要形式,其中以B2C模式最為活躍,參與經營的主體最多。截至2014年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及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對327家企業發放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其中,B2A證書13家,B2B證書75家,B2C證書239家,但真正開展B2B業務的不超過20家;開展B2C業務的不超過200家。調研發現,開展B2C業務排名靠前的藥店日均銷售額達50多萬元,排名靠后的藥店日均銷售額僅幾千元,門店之間銷售額差距極大;此外,網店同質化競爭明顯,基本上以價格戰為主,甚至負毛利經營,伴以刷單等惡性競爭手段,特別是新進入者不惜血拼以搶占市場份額。
在互聯網藥品經營監管法規制度方面,2000年6月,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選定廣東、福建、北京、上海等省市作為試點單位,推進藥品電子商務試點。2004年7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頒布,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2005年9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這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規范性文件。2014年5月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食品藥品互聯網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將解禁處方藥網上銷售,允許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2015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提出“加強互聯網食品藥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積極探索處方藥電子商務銷售和監管模式創新。鼓勵企業利用移動社交、新媒體等新渠道,發展社交電商、‘粉絲’經濟等網絡營銷新模式。”這些法規政策的制定出臺,對規范我國互聯網藥品經營發展和監管起到了積極作用。
問題
處方藥不允許網售,造成醫藥電子商務市場容量有限。2013年我國醫藥B2C規模僅為40億元左右,尚不足我國醫藥流通市場的2%。但在美國等成熟市場,藥品網絡銷售額已占到整體藥品零售規模近30%。線上市場所占的份額比例較小,低于整個醫藥零售的10%。從整體醫藥銷售情況來看,2013年80%的銷售額都集中在處方藥領域,但這部分嚴禁在網上銷售,網上藥店只能賣一些非處方藥、保健品、家用醫療器械等,導致整個市場空間小,類別區間窄,制約了國內互聯網藥品經營規模的放大。
醫保不能線上支付,限制互聯網藥品經營者的發展。由于醫藥行業的特殊性,對專業要求較高,用戶在實體藥店的消費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向店員和藥師咨詢后,通過醫保卡在線下買藥,而目前使用的支付寶等互聯網支付手段和銀聯等支付工具,都未能形成與醫保賬戶的聯動,醫保結算更是僅僅授權于個別線下實體藥房,對網上藥店尚未開發,所以大量醫保支付的藥品購買需求并不能被互聯網藥品經營者獲得。
消費者對網上藥店資質及藥品質量存在擔憂。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調查數據顯示,網上交易存在的主要問題居首位的是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及商家信用得不到保障(占40%);其次是網上支付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占25.1%)。對于消費者來說,實體藥店看得見,所經營的藥品質量相對放心。網上藥店是虛擬的,消費者一是擔心藥品質量是否會有假冒;二是擔心藥品的有效期問題;三是擔心郵寄時間長會延誤病情;四是擔心網上購藥時無醫師把關,無法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五是擔心藥品在配送途中的破損和調換問題。這些擔心客觀上限制了互聯網藥品經營的發展。
網上藥店運營成本較高,物流配送與發展速度不匹配。雖然網售藥品相對于實體藥店來說,價格一般要便宜10%~15%,但是無論是自建自采平臺模式還是第三方交易平臺模式,總體來講運營成本都較高。而據調查,我國網民中有73%是城鎮居民,農村網民只有27%左右,這就使得龐大的農村市場成了互聯網藥品經營的“雞肋”,現有物流配送又難以滿足農村偏遠山區的網上購藥需求,物流配送與發展速度難以匹配。
建議
逐漸放開處方藥網上銷售。醫藥領域的電子商務發展勢頭已不可阻擋,允許互聯網銷售處方藥,不但有利于新興藥品電商的開拓,而且也有利于傳統藥店的網上拓展,因此《食品藥品互聯網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條件地放開了處方藥網上銷售。此外,禁止網上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目錄,有關部門應及時制定發布,以作為監管依據。
鼓勵網上藥店進行慢病患者線上購藥醫保支付的試點。允許先行先試,讓具備條件的企業以試點的方式,嘗試讓慢病等長期固定用藥群體在通過醫生確診后,在后續的購藥環節通過線上下單,待醫保支付后,由附近社區藥店配送上門的方式來提供便捷完整的醫藥電子商務服務,以實現醫療服務和醫藥電商的有機結合。
完善懲罰與退出考核機制,加大對互聯網藥品經營的日常監管。網上銷售處方藥,不僅要重視處方簽的審核,確保用藥安全,同時還要對藥品經營者提出更高要求。這就需要相關監管機構對于藥品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制定全方位的監管和考核措施,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要有相應的退出與懲罰機制,不能只進不出。同時,應當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與查處,促進網上藥店依法規范經營。
修訂和完善現有法規制度。規范藥品經營最高層級的制度文件應當是《藥品管理法》,但是由于現行《藥品管理法》是14年之前修訂實施的,當時網絡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更未普及到藥品經營領域,因此,《藥品管理法》并未提及藥品網絡經營?!端幤饭芾矸▽嵤l例》第十九條規定:“通過互聯網進行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交易的藥品,必須符合《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該規定明確了藥品網絡經營與其他藥品經營模式應當共同遵守的一般規范,并將互聯網交易服務特殊管理規范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200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該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較低,且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建議在《藥品管理法》修訂時將互聯網藥品經營作為專門章節進行規定。在此基礎上,適時完善相關法規文件,以適應當前互聯網藥品經營發展和監管的需要。
(作者單位: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黎幼龍 張國強 胡玉強)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2017中國食品藥品網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