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食品廣告要謹言慎行
近日,媒體報道,湖南長沙市消費者喻暉一紙訴狀將“六個核桃”涉嫌虛假廣告,以及廣告代言人、著名主持人陳魯豫告上法院,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陳魯豫由此成為新《廣告法》施行后第二個商業廣告代言人被起訴的明星。
據喻暉陳述,今年9月12日,他在長沙一家樂福超市花76元購買一盒(20小瓶)“六個核桃”乳飲料,產品包裝上赫然印有陳魯豫頭像和“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的廣告語。他通過查閱《中國藥典》,發現并無關于核桃仁對人體大腦有治療和保健功效的表述,而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曾發布消費提示,說明國家從未批準過補腦、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六個核桃”屬于保健飲料,其廣告語暗示有補腦的功能,明顯誤導消費者,已構成虛假和欺詐宣傳。為此,他要求“六個核桃”生產商及經營超市退還購貨款76元,并賠償500元;陳魯豫作為廣告代言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常用腦,多喝六個核桃”可謂耳熟能詳,至今許多電視臺仍在“廣而告之”,該廣告語雖無明說能“補腦”,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一看便知就是在宣傳補腦的功能與作用。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很顯然,“六個核桃”廣告語明顯帶有暗示保障健康的意思,違反了《廣告法》。不知陳魯豫是否喝過“六個核桃”?是否切身感受到“六個核桃”給她帶來的健腦及“耳聰目明”的功效?
這起官司對明星代言廣告是極大的警示,尤其代言食品藥品廣告更要謹言慎行,切莫被商家忽悠上當受騙。陳魯豫是否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有待法院審理與認定,但不管結果如何,其名聲與信譽的受損是顯而易見的。
據了解,“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已成為許多國家廣告代言的法律“緊箍咒”,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要受到重罰。如美國好萊塢一位女演員因代言不實廣告被罰款50萬美元;法國著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因做虛假廣告鋃鐺入獄2年,罪名是夸大產品功效。我國新《廣告法》也采納了“證言廣告”的原則與精神。商業社會,名人是一種稀缺資源,明星廣告代言,獲取豐厚報酬也算“勞動”所得,但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即對廣告真偽進行鑒別,對消費者負責,不能只取酬不擔責,按照商家“旨意”信口開河。消費者愿意購買明星代言的產品,是出于對名人的信賴與追崇。明星們一定要潔身自好,珍惜名聲,切莫自毀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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