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薦
2015年4月24日,《廣告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廣告法》,規范藥品廣告市場秩序,加強藥品廣告管理,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公布了食品廣告、藥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等8個配套規章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8月1日之前,公眾均可對上述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其中,《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對適用范圍的規定,明確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證明。同時禁止在大眾傳媒或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此外,該征求意見稿重點對保健食品的廣告發布內容進行了規范,要求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不得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此外,該意見稿還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即違法發布廣告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禁止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藥品廣告。同時新增了“報紙頭版、期刊封面不得發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藥品廣告”的規定。此外,該規章還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藥品廣告。藥品廣告不得以未成年人為訴求對象,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義介紹藥品。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產品名稱、適用范圍、性能結構及組成、作用機理等內容,應當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注冊證明文件為準。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明確要求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適用范圍和功效等內容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等方面的內容。
按照上述征求意見稿設定的時間表,在征求意見結束后,這些規定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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