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復驗申請主體范圍應擴大
近日,一位藥品監管人員向筆者訴說了一件煩心事:一名消費者在藥店購買1瓶藥,服用后出現頭痛、嘔吐等癥狀,懷疑所購藥品有質量問題,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通過執法人員核查,該藥品購進渠道合法,也系標示廠家生產,但消費者還是認為所購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于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到其所購買的藥房進行抽樣送檢,經當地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結果符合規定。但該消費者對檢驗結果不服,愿自費復檢,檢驗機構拒絕了其復檢要求,理由是根據藥品復驗申請主體范圍,其不屬于復驗申請主體,也就是說沒有權利申請復驗,為此該消費者三番五次地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鬧事。
《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端幤焚|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抽樣單位或藥品生產企業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驗申請。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申請復驗主體是被抽樣單位(人)、藥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所以檢驗機構認為該消費者不能申請復驗。
藥品檢驗機構由于各種原因,檢驗結果上出現誤差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設置了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驗的條款,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證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客觀公正。對于上市藥品進行抽驗是藥品監管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合法有效的藥品檢驗報告是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在監管實踐中,藥品檢驗結果通常是作為重要證據使用的,但藥品檢驗結果卻不是一個原始證據,其性質類似于鑒定結論,是對原始物證的技術判斷結果。所以,不僅當事人有權對檢驗結果申請復驗,還應當允許所有跟檢驗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申請復驗。藥品抽驗結果除了與被抽樣單位(人)、藥品生產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外,與藥品經銷商和藥品消費者也存在著間接的利害關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活動是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用藥合法權益而實施的一項藥品監管執法行為,與藥品抽驗結果也有著利害關系。因此,筆者認為,現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復驗申請“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規定存在一定局限,應擴大藥品復驗申請“當事人”主體范圍。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結果無外乎分符合規定和不符合規定兩種情形,下面筆者分別從不同利害關系人與藥品檢驗結果之間的關系,按照檢驗結果符合規定和不符合規定兩種情形進行分析,進而探討藥品復驗申請主體的范圍問題。
檢驗結果為不符合規定時,檢驗結果直接或間接對被抽樣單位(人)、藥品經銷商和藥品生產企業的名譽、經濟利益會產生不利影響,被抽樣單位(人)和藥品生產企業可以通過申請復驗獲得行政救濟,藥品經銷商與被抽樣人、藥品生產企業屬于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其申請復驗權也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以經營進口藥品的代理商為例,藥品生產企業在境外,進口藥品在境內發生的藥品質量責任均由代理商承擔,在被抽樣人不愿申請復驗的情況下,受地域和時限的制約,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申請復驗存在一定困難,這種情形更應該允許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復驗。
檢驗結果為符合規定時,檢驗結果對被抽樣單位(人)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對藥品經銷商或藥品生產企業產生不利影響,所以被抽樣單位(人)、藥品經銷商和藥品生產企業不會申請復驗。對于消費者投訴的藥害事件,其檢驗結果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依據,當消費者對符合規定的檢驗結果持有異議時,法律應當賦予其申請復驗的權利;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對質量可疑藥品進行監督抽驗,當他們對符合規定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時,也應該有申請復驗的權利。
擴大申請復驗主體范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抽樣單位(人)、藥品經銷商、藥品生產企業、消費者及抽樣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促使藥品檢驗機構加強檢驗質量內部控制,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敦促藥檢機構既要對藥品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檢驗結果負責,也要對符合規定情形的檢驗結果負責。這樣可以有效監督和制約藥品檢驗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有利于提高藥品監管抽驗效能。
《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以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申請復驗的主體范圍過窄,妨礙藥品管理法律設立復驗制度目的的實現。因此,筆者建議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補充規定,對藥品復驗申請的主體進行重新設置,明確復驗當事人的范圍,所謂當事人是指藥品檢驗結果對其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包含以下幾類:(1)供樣單位一般是被抽樣單位(人),自然是當事人;(2)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送的樣品標簽上,標明了生產廠家,因此標示生產廠家也應作為當事人;(3)負責抽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樣品為其抽驗也應算作當事人;(4)與藥品檢驗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藥品經銷商、消費者也應算作當事人;至于與檢驗結果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或組織能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復驗,目前尚未遇到這類問題,無法界定。但隨著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以后可能會遇到,有待將來進一步探討。
(作者單位: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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