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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劃分藥品委托生產審批事權
本報訊 近日,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出臺《貴州省藥品委托生產審批工作程序及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工作程序》),進一步規范藥品委托生產審批程序,加強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
201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頒布《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結合貴州省藥品生產監管實際,《工作程序》對藥品委托生產所需要的條件、工作程序、工作時限、現場檢查要求、受托方和委托方的質量管理責任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
《工作程序》明確了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管責任。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委托生產審批,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生產現場檢查,出具初審意見,開展日常監管。
《工作程序》明確了藥品委托生產受理和審批工作時限。藥品委托生產申請受理后,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最長不超過19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的,按照規定的情形,由省、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組織,現場檢查時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工作程序》的出臺,打破了長期以來藥品委托生產一直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審批及監管的模式,解決了日常監管薄弱問題,有利于加強藥品安全監管,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王英偉 楊 菊 鄭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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