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管理
本報訊 截至目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累計發布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公告4期,注銷62家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其中企業因不具備經營藥品的基本條件而被注銷的10家、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24家、因《藥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而被注銷的26家,有效凈化了廣東省藥品流通市場。據悉,廣東省局為建立藥品經營許可退出制度,制定發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適用范圍、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情形以及不同情形的注銷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細化了應當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范圍。明確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被依法全部核減的”以及“企業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具備經營藥品的基本條件,連續6個月或1年內累計9個月未經營藥品的”兩種情形,應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解決了長期以來藥品經營企業不具備經營藥品的基本條件而監管部門無法直接注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管難題。
《規定》還規范了注銷辦理程序,將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情形分為“企業提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要求”、“原發證機關直接公告注銷”、“宣布《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其他符合法定應予注銷情形”四類,并逐一規定了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的程序。同時,《規定》明確了《藥品經營許可證》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有效關系,要求原發證機關要主動收回被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計周正 張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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