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展會成為制售假藥的溫床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警方破獲一起特大制售假藥案,涉案金額達上億元,抓獲犯罪嫌疑人30名。據悉,該案中涉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是通過在各地舉辦的美容博覽會相識,并相互勾結逐步發展出一個龐大的制售假藥網絡。
展會業作為我國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許多城市擴大貿易、拓展市場、帶動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藥品和醫療美容行業的迅猛發展,一些大城市每年都會舉辦許多場各類展覽會、博覽會、展銷會,吸引全國各地的藥品經銷商和美容機構參加,部分參展商希望借此機會與各地同行交流資訊、洽談業務,但還有一些參展者卻別有目的,使得本應是行業交流平臺的展會,反倒成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溫床。
不法分子之所以能明目張膽地在展會上“勾結”違法,筆者認為源于我國目前對展會業缺乏應有法律規制和行業監管。
有關展會的立法,目前僅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中。據統計,涉及展會項目審批和管理之類的事項,就有23個部委規章,但落實在具體監管中,卻很少有部門履責到位。而涉及藥品展會的法律規定,僅見于《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即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禁止性規定明確了參展商的義務和責任,但卻難以從源頭堵住不法分子借展會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因為沒有相應的展會準入制度,展會舉辦者為獲得最大利益,就會以不正當方式吸引參展者參展。其結果就是只要交了租金,誰都可以進入展廳進行藥品銷售,而至于參展藥品的來源及真假,卻少有人管理。
《食品安全法》對于展會中各方的規定可謂較為全面,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議在完善藥品展會法規時,可借鑒這一規定,以義務性規定和連帶責任的形式,強化展會舉辦者履責的積極性。
當然,再完善的部門規章也難以解決整個展會業出現的問題。因為每一場展會都具有集聚性與互動性,是人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大匯集,不法分子能通過美容博覽會實施違法行為,也能通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其他行業展會實施違法行為,因此,必須從法律制度上杜絕此類違法行為。
筆者建議:一是從立法上明確展會主辦者、場地租賃者和參展者三方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二是明確具體的展會監管部門,制定展會行業標準,以此來約束展會各方當事人;三是建立展會申報備案和展會產品抽檢制度,從源頭上打擊利用展會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2017中國食品藥品網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