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層監管機構多一些扶持多一些保障
隨著本次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鄉鎮和城區街道監管機構陸續設立,這是我國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首次將監管層次延伸至鄉鎮與城區街道。這些基層監管機構的設立,將為基層廣大群眾、特別是幅員廣大的農村地區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提供最直接的組織保障。然而,從一些到位的基層監管機構的情況看,可謂喜憂交織。
喜的是,到位的基層監管人員,不論來自哪個部門,都不計眼下的諸多困難,積極投入監管工作并探索基層監管的方式方法,其滿腔的工作熱情以及對監管能力提升的渴望,令人喜中生敬。憂的是,絕大多數基層監管機構不盡如人意的方面仍不少。
軟硬件條件有限
一是人員編制偏少。就湖北已設立的1000多家基層機構看,一個基層監管機構編制多不過10人,少則4人,且4~5人為大多數。盡管爭取這樣的編制已是不易,但這樣的人員編制與其所承擔的監管任務實不匹配。
首先,一般鄉鎮面積達幾十、幾百平方公里,人口有數萬或十幾萬,監管相對人有數百家甚至數千家,且多是小作坊、小餐飲、小副食、小診所。一些4~5人編制的監管所,日常至少有一人值守在所受理某些行政許可、公民咨詢或投訴。如有一人去開會或參加培訓(這是常有的事),余下3人組成兩個巡查組都不可能(按執法程序要求,巡查、執法必須兩人以上)。面對如此多的監管相對人,這樣的監管力量必然捉襟見肘。一位基層監管人員在談及此事時不無憂慮地說,這樣的人員安排,前提還是所有的人常年不生病。
其次,人員編制類別多。基層監管機構人員編制不多,但編制類別多樣,有的屬于行政編制系列,有的是事業編制系列,而事業編制中還有全額與差額撥款之分。干一樣的事,待遇卻不一。長此下去,難免挫傷一些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再次,人員專業結構與監管所要求相去甚遠。基層監管人員有的來自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有的來自醫療衛生系統,有的來自工商管理系統,還有的來自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還有的來自教育系統。姑且不論來自教育系統者面對的是一個陌生領域,就是來自衛生、工商、質量系統者過去也只是對某一環節有所認知。
最后,很多基層監管機構無辦公場所,無執法裝備,經費保障也是入難敷出。
以上問題,將制約這次監管體制改革目的的有效實現。
為基層建設添磚加瓦
執政重在基層,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重要理念之一。早在2005年,習近平同志就深刻闡述:“基層就是基礎。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正是依靠廣泛的基層組織,使黨有了堅實的基礎,形成一個團結統一的整體;也正是依靠黨的基層組織,使黨能夠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順利地實現黨的領導。”(習近平著《之江新語》之《執政重在基層》)
用習總書記這一思想來統一對基層監管機構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并指導基層監管機構建設十分重要。
基層監管機構是我們黨所依靠的各類基層組織之一,是我們黨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最基層,最前沿的堡壘。因此,全面加強基層監管機構建設不可只停留于“勢在必行”的認識層面,必須抓落實。
第一,抓落實首先要提供過河的“橋”與“船”。習近平同志在強調工作傾斜基層時指出:“上級該做的是進一步加強指導幫助,賦予相應權力,既給基層下達‘過河’的任務,又切實指導幫助其解決‘橋’和‘船’的問題,并盡可能地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向基層作適當傾斜,為基層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習近平著《之江新語》之《工作傾斜基層》)國家總局有關領導也在最近舉辦的全國省級局長培訓暨年中工作座談會上要求“逐步解決食藥監管技術裝備欠賬、底子薄的局面,重點解決一線執法人員‘缺槍少炮’的問題。”
第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底子薄是事實,但過河需要“橋”和“船”,執法需要“槍”和“炮”更是現實,更是當務之需。令人高興的是,國家總局擬研究制定基層監管機構建設標準、監管執法人員裝備標準,并加大了對地方基建投入和轉移支付,重點向基層、基礎傾斜。需要注意的是,不少縣級政府或會對此思考不多、措施不夠,或可能給了機構,給了人員就畢其改革任務。因此筆者認為,地方各級食藥監管部門,特別是縣(區)食藥監管部門更應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明確地方政府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主體,盡快解決所屬基層監管機構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執法裝備,為其開展監管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人是做事、成事的第一要素。目前,絕大多數基層監管人員的精神狀態、工作熱情是令人敬佩的,但監管能力不盡如人意。因此在解決過河的“橋”與“船”、執法的“槍”和“炮”的同時,還要將解決過河能力和執法能力問題當作重中之重。縣級食藥監管部門要擔當起人員培訓的主要任務。省、市兩級食藥監管部門應將培訓資源向基層監管人員傾斜,并與縣級食藥監管部門協調好培訓資源的合理使用,形成培訓合力,提升培訓效率。同時,應安排更多的機關人員到基層監管機構蹲點幫帶。這樣既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又便于基層監管人員在干中學,還有利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持續性。
另外,在強化監管能力培訓的同時,還要教育基層監管人員善于面對困難,不為一時的困難怨天尤人、自暴自棄,更不可滋生“嬌”氣。
第四,筆者建議國家總局在制定基層監管機構建設標準時,充分考慮基層監管人員身份的統一(最好為行政編制),并適當增加基層監管機構的人員編制。
總之,希望各級食藥監管部門對基層監管機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到位,行動到位;堅持監管重心下移,監管力量下沉,監管資源下傾,讓這次監管體制改革的紅利真正得以釋放。(作者單位: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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