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審批表的制作
“食藥行政處罰文書制作實務”之二:
一、概念、依據及適用范圍
《立案審批表》,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核實,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報請分管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的文書。它是執法人員對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的前提和依據,除在現場食品藥品監督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并適用簡易程序需當場處罰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只有立案審批后,才能依法對當事人展開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等。因此,《立案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管處罰程序開始運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文書之一。
制作《立案審批表》,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例外:一是如上所述,在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并需當場處罰的,可以不制作《立案審批表》,但當場處罰后,必須在7日內報所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在食品藥品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3日內補辦《立案審批表》。
對于案件來源不清楚,事實依據不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不予立案。對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處罰范圍或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則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立案。
二、制作內容及方法
《立案審批表》由首部、特定項目、正文和尾部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指文書名稱,即《立案審批表》。
(二)特定項目。包括案由、當事人情況等內容。
1.案由。案件的名稱,是指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法行為。案由統一寫法為:涉嫌+具體違法行為+案。寫案由要把握兩個要素:一是案件發生單位,二是案件內容,使人通過案由就可以看出需要調查的對象和主要事由。如××食品公司涉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商店涉嫌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等。由于本文書設有“當事人”項目,在寫案由時可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2.當事人情況。包括當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照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許可證件或批準文件上的名稱填寫;是個人的,填寫姓名。
3.案件來源。填寫案件來源是指《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如“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的”等。
(三)正文。包括:
1.案情摘要。案情摘要是《立案審批表》的主體內容,也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依據。案情摘要應按行為或事實的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并加以簡要說明,同時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并提出申請立案。具體講,一要寫明案件的來源情況,如現場檢查筆錄、投訴舉報材料、檢測(檢驗)報告、相關部門移送材料等;二要寫明初步調查核實的過程、所調取的證據材料及明確違法嫌疑人和客觀的違法事實,可附主要證據目錄。案情摘要寫完后,經辦人應簽名,并填日期。
2.承辦部門負責人建議。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確定2名以上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并簽名、注明日期。
(四)尾部。包括審批意見和簽署。
1.審批意見。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即是否同意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立案的具體時間和是否同意承辦部門負責人建議的案件承辦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案件的承辦人員: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4)非藥品監督執法人員,即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2.主管領導簽名并注明日期。
三、制作注意事項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立案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本部門的地域管轄范圍;
2.屬于本部門的職權管轄范圍;
3.屬于本部門的級別管轄范圍。
(二)在填寫《立案審批表》時,只寫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具體條款。由于案件尚未查實清楚,不應寫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在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人數較少的單位,有的主管領導既是審批人,又是案件承辦人,即主管領導指定自己為案件承辦人,這是不符合行政處罰調查與決定相分離的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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