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指導意見<br>在鄉鎮或按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據中國醫藥報湖北訊 記者袁福國報道 近日,湖北省政府印發《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指導意見》指出,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在整合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現有食品藥品監管力量基礎上,組建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機構,其中,市和中心城區原則上不重復設立執法機構。根據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需要,吸納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加強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技術支撐平臺,逐步實施食品藥品全品種、全過程電子監管。
整合技術資源。《指導意見》提出,市(州)要將有關部門涉及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的機構、人員、裝備和相關經費劃轉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條件的市(州)整合資源建立綜合性的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全面整合縣(市、區)有關部門檢驗檢測資源,建立綜合性的公共檢驗檢測中心,作為同級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推動各類檢驗檢測人員和設備的統籌使用,檢驗經費的統一歸口管理,檢驗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安排,檢驗任務的統一部署實施,提高檢驗檢測整體水平。通過政策引導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保證食品藥品農產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需要,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發展。
健全基層管理體系。《指導意見》提出,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鄉鎮(街道)或按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監管執法人員數量根據所在鄉鎮(街道)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等因素配備,人員編制從市縣行政事業編制總量及省以下有關垂直管理部門行政事業編制總額內調劑劃轉,不新增人員編制。按鄉鎮(街道)設立的,人口5萬人以下的,人員編制4~6名;人口5 萬人以上的,人員編制6~8名;按區域設立的,人員編制6~8名。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配備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可聘請村干部、社區網格管理員擔任,并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工作補助。密切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與監管執法隊伍的銜接配合,全面推進基層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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