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調整新開辦零售藥店經營條件
據SFDA網站訊 為順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確保百姓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價廉,近日,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通知,明確從2010年5月起調整全省新開辦藥品零售藥店經營條件。
通知對新開辦藥品零售藥店人員條件、經營場所條件、管理條件做出明確。要求在設區市所在地經營處方藥的單體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一名執業(從業)藥師、一名藥師;在縣城的單體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一名執業(從業)藥師、一名藥師或兩名藥師。在縣城以上城區新開辦的單體零售藥店的營業場所面積應在60平方米以上,進一步提高縣城以上城區新辦零售藥店經營條件。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藥店全面配備國家基本藥物,凡在縣城以上城區新開辦的零售藥店必須經營國家基本藥物和省補充目錄內藥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和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的要求,引導零售藥店合理布局。在縣城以上城區中藥店已相對較密集并能滿足群眾需求的區域審批新辦零售藥店應從嚴掌握。積極鼓勵支持在城市新區、新建居住小區和鄉鎮及鄉鎮以下農村設置零售藥店。在鄉鎮、村開辦的零售藥店仍執行現行標準。
通知提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行政指導提醒服務”。對新辦的零售藥店,在接到籌建申請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進行行政指導提醒服務,為申請人分析藥品零售行業發展態勢、競爭狀況,了解其對藥品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的掌握程度,向其宣傳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各設區市、縣局應按許可權限對申請開辦零售藥店的主要負責人和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進行培訓。積極鼓勵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對設在縣城以上城區新辦的連鎖門店(直營店)其它條件仍執行現行標準,但每個直營店也應至少配備二名藥師(含中藥師)。強化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情況的監督。結合《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認證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加大對零售藥店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情況的監督。對一年內檢查發現質量負責人、處方審核人員三次不在崗的零售藥店,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通知強調,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按本通知要求,審批新申辦的零售藥店,不得降低相關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零售藥店設置狀況、基本藥物制度實施需要、方便群眾購藥和促進醫藥零售業健康發展要求等,適當提高當地(城區)新辦零售藥店的設置條件。各地在零售藥店設置審批等監管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要加強日常監管,促進零售藥店規范經營,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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