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改革
據SFDA網站訊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對全面配備使用基本藥物、開展藥品零差率改革、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推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強村衛生所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意見》規定,從2010年起,全省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本省增補的非目錄品種共455種;臨時用藥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比例;2010年1月1日起不得再購進目錄外藥品(臨時用藥除外);庫存的基層用藥目錄外的藥品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使用完畢;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定價”,由省藥品集中采購中心負責集中招標,在各市確標基礎上,由中標的藥品生產企業或經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資質的配送企業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合同并負責配送;開展統一配送后,不得自行采購藥品。逐步擴大藥品零差率改革試點。從2010年1月30日起,30%政府承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現零差率銷售,年內擴大到60%;2011年全面實施。
《意見》指出,對實施藥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財政補貼”的原則。明確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為經常性、財政專項補助、其他等三項收入。經常性收入中的醫療收入按照前三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綜合考慮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對醫療收入的影響、物價、醫療服務價格調整以及醫保補助標準提高等特殊因素進行核定。經常性收入中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根據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以及公共服務的要求量、質量進行核定;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衛生監督和愛國衛生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意見》還規定要加強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監督管理。由物價、監察、衛生、財政等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加強動態監測,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對違反規定使用基層用藥目錄外藥品的單位,通報批評,并由縣級財政、衛生部門核定扣減財政補助經費;對擅自加價銷售行為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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