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變質”現象及處置的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中藥“變質”
中藥鑒定學中所稱的“變質”:中藥鑒定學有關理論認為,絕大部分中藥品種(主要是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如果貯藏不當,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質。常見的變質現象主要有生霉(細菌污染)、蟲蛀(害蟲毀壞)、變色(藥材所含成分結構發生化學變化而改變固有色澤)、泛油(藥材有效成分揮發)等。同時會遭到害蟲排泄物、細菌及其它物質的污染。如果發生這些現象(特別是生霉和蟲蛀),從業人員或藥品監督管理人員一般可以用眼觀、手摸、口嘗、鼻聞等簡單方法斷定。
《藥品管理法》中的“變質”:《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論處:……(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這里的變質和污染是指藥品理化性質、藥效等發生變化,起不到藥品標準所規定的作用。
兩者的區別:《藥典》(2000版一部)未規定對所有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微生物情況進行檢查,要求對藥用含量進行測定的品種也是寥寥無幾。如果要對發生了生霉、蟲蛀等變質現象的中藥飲片進行檢驗,大部分只能根據性狀鑒別判定為不合格,對部分出現泛油現象的中藥的檢驗則更缺少相關標準,即使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假藥,其判斷的依據也不是內在成分的定性定量測定,而是側重被檢藥物物理外觀現象的改變,并未針對其化學成分是否變異,因而屬于一種傳統的專業鑒定結論。而《藥品管理法》中的“變質”主要強調的是藥品(含西藥)本身的質量發生改變,側重于藥物化學成分的變異。
中藥“變質”如何處置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中規定“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本條規定,如果要對變質和被污染的中藥進行處置,必須持有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書。
對大量的中藥品種來說,由于目前缺少相關的內在成分測定標準,不能有效證實中藥是否發生了法律意義的“變質”。但如能用中藥學鑒別方法檢驗出不合格項目,就可以判定為假藥,為禁止流通使用提供技術支撐。
因此,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發現中藥發生變質現象時,在沒有檢驗報告書的情況下就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按假劣藥品實施行政處罰是不妥當的。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發現有變質的中藥時,藥品從業人員應按照管理程序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使用,經檢驗后再作處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經檢驗后,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能只根據有關專業知識就直接按假劣藥品進行處理。
在執法工作中,藥監部門應合理運用專業理論知識,用法律來規范、制約執法行為。也只有把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有機結合,才能既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又維護涉藥單位的合法權益。
陜西省漢中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寧強縣分局 高清懷 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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