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蘭素史克30億元罰單帶來的警示
國慶節前夕,備受關注的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其中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被判罰金30億元,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開出的最大罰單。
葛蘭素史克(中國)作為在華規模最大的跨國制藥企業之一,本應當遵守我國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框架下開展市場運營。然而,為達到打開藥品銷售渠道、提高藥品售價等目的,葛蘭素史克(中國)的一些高管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部門官員、醫藥行業協會和基金會、醫院、醫生等行賄,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對其處以30億元罰金于法有據。
30億元罰單,對一個跨國制藥巨頭也許不算什么,但對我國治理醫藥行業商業賄賂而言,卻具有諸多警示意義。
首先,對醫藥行業商業賄賂案“嚴懲重處”具有示范效應。從2006年開始,國家就將醫藥商業賄賂作為反腐倡廉的重點工作之一,各相關部門也不定期地開展一些醫藥商業賄賂自查自糾活動,但從實踐來看,查處的涉嫌醫藥商業賄賂單位及個人處罰都很輕,對單位大都是吊銷證照,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吊銷執業資質,有職務的給予行政處理,很少進入司法程序。與賄賂所得利益相比,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很難起到懲治和威懾作用。此次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對涉及商業賄賂的葛蘭素史克(中國)開出30億元罰單,對以后該類案件的“嚴懲重處”具有參考和示范效應。
其次,嚴查醫院、醫生收受賄賂的同時,莫忘對行賄的藥企進行嚴打。從實踐來看,近年來我國醫藥商業賄賂治理中查處的要么是醫療機構和藥劑科醫生,要么是醫藥代表,幾乎沒有藥企因涉嫌商業賄賂被查獲。事實上,一些醫藥企業將商業賄賂作為藥品營銷戰略的一部分,醫藥代表只不過是充當了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牽線人”,當東窗事發時,醫藥企業早已置身事外,醫藥代表雖被追究法律責任,但藥企又會招聘新的醫藥代表,重新向醫院滲透,如此反復,屢打不絕。因此,治理醫藥行業商業賄賂,只有對涉案的醫院和藥企都進行調查處理,才能還一個健康的醫藥市場環境。
第三,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曾印發《關于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五類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的形式,其中三類形式是指醫療機構相關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采購活動中,收受企業和他人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回扣的行為;兩類形式是醫療衛生機構有關人員利用權力,在醫藥購銷和工程招標等活動中,收受企業和他人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的行為。然而,像葛蘭素史克(中國)商業賄賂案中,除了直接給予財物外,通過第三方組織學術會議、出國考察、出國學習等形式行賄醫生的現象近年來越來越多。這類隱蔽性較強的賄賂形式往往隱藏在正當合法交易當中,從賬面上很難查到問題,值得相關部門警惕。
第四,治理醫藥行業商業賄賂不僅需要嚴刑重罰,更需要完善的醫療制度。在刑罰重典的余威下,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必然會有所收斂,但若依此來扭轉這一長期以來形成的行業“潛規則”,則不太現實。因此,在用法律治標的同時,還需通過完善的醫療制度來治本。如完善醫保制度,限制醫生開“大處方”的權力;建立完善合理的醫療補償機制,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以藥養醫”問題。
除此之外,葛蘭素史克30億元罰單還警示其他企業: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對所有經營者一視同仁、平等開放,任何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在中國都必須誠信守法、規范經營,唯有如此,才能有可持續發展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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