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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牛黃代用品生產中成藥必須在標簽上注明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2月4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規定,允許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牛黃代用品生產中成藥,但必須在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書中注明牛黃代用品的名稱。
為了防止藥品生產企業在中成藥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將牛黃與牛黃代用品混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專門發出了《關于牛黃及其代用品使用問題的通知》。
根據這一通知的要求,安宮牛黃丸、大活絡丸、人參再造丸等42種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含牛黃的臨床急重病癥用藥品種,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含牛黃新藥,可以將處方中的牛黃以培植牛黃、體外培育牛黃替代牛黃等量投料使用,但不得以人工牛黃替代;其他含牛黃的品種可以將處方中的牛黃以培植牛黃、體外培育牛黃或人工牛黃替代牛黃等量投料使用。但是,凡含牛黃或其代用品的藥品必須在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書中的【成份】或【主要成份】項下明確牛黃或其代用品名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規定,生產含牛黃或其代用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在今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規定組織生產,此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藥品可在其有效期內繼續銷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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