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六項措施”全面推進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近日,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政府、州委編辦組織召開12縣(市)政府、編辦、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加的全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會議,緊緊圍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全面建設美麗幸福新大理”的奮斗目標,加強和創新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六項措施,全面推進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
一是成立鄉鎮食品安全委員會及食品安全辦。規范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在各鄉鎮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鄉鎮長任主任,分管副鄉鎮長任副主任,財政、公安、工商、衛生、農業、中小學校等單位領導為成員。在鄉鎮政府設食品安全辦公室,歸口鄉鎮黨政辦管理,負責鄉鎮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一專三員”制度。延伸監管觸角,各鄉鎮政府明確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為食品安全監管專干,負責鄉鎮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日常工作;明確鄉鎮政府駐村包點干部和新農村建設指導員兼任食品安全聯絡員;明確村委會主任(居委會主任)擔任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明確村(居委會)一名委員擔任村級食品安全信息員;按標準,兌現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補助。
三是實行食品藥品稽查中隊派駐制度。將人口較多的商貿重點鄉鎮和旅游重點鄉鎮列為重點監管部位,由12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重點鄉鎮派駐2~3個食品藥品稽查中隊,核定事業編制不少于2名,增強一線執法力量,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聯動機制,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監管。
四是設立縣市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加強基層技術支撐能力建設,明確各縣市恢復設立食品藥品檢驗所,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切實加強基層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五是推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下發《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大理州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導全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工作,州、縣市人民政府簽訂了《大理州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目標責任書》,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
六是加強工作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大理白族自治州2013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縣市按照“七有”標準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鄉鎮政府食品安全委員調整、落實“一專三員”工作制度、完成2個重點鄉鎮的食品藥品稽查機構派駐等工作實行量化考核,對全面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給予獎勵,對工作推進嚴重滯后的,要根據《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監管問責辦法(試行)》實施問責。
大理州全面推進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州、縣、鄉、村四級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切實加強了全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對保障全州各族人民飲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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