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進一步明確<br>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要求
據SFDA網站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近日,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從五個方面全面規范企業檢驗行為。
一是健全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質量管理部門有效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職責,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等要求,建立并全面落實原輔料驗收、貯存、使用、檢驗和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是加強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檢驗能力建設。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具備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鑒別或質量檢驗所需的能力和條件。質檢人員應為專職,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經過相關培訓,掌握所從事崗位的技能和要求。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儀器應定期進行校驗,具備檢驗所需可靠性和精確度。
三是落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依照經備案的食品安全標準對生產的每一批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制定批號編制的管理規定,確保每批產品必須是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產品。
四是加強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產品留樣管理。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留樣管理制度,對所生產的每批保健食品均存放于專設的留樣室內,并至少保存至產品保質期后一年。留樣室的面積應當與企業生產規模相適應,并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存儲條件。留樣數量應當至少滿足對該產品按質量標準進行三次全檢的需要,或至少4個獨立包裝產品。
五是規范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委托檢驗要求。要求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通常不得進行委托檢驗,個別檢測類別和項目確需委托具備相關法定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的,應當向省局、市局提交書面報告,附委托檢驗合同,并說明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應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委托檢驗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技術事項。采取委托檢驗方式的生產企業應盡快具備對所生產產品進行全項檢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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