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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廳<br>聯合印發《自治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暫行規定》
據SFDA網站訊 為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提高執法人員和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水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暫行規定》。
該《規定》對藥品不良反應監管部門職責,監測報告機構與人員、監測設施與設備,監測管理、監測報告與評價控制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規定》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承辦全區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工作。監測報告單位應逐級、定期報告不良反應,每季度集中向本轄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上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其中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須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每半年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良反應監測統計情況,其中新的或嚴重的不良反應報告、群體不良反應報告資料應分析評價后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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