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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藥品管理辦法亟待修訂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其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很難適應現在監管的需要。
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種植麻醉藥品原植物的必須經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等。第二款規定,麻醉藥品生產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國家醫藥管理局已不存在,相關職能已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也是如此,其規定的執法主體都是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
出現類似情況的還有《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等。
這種情況使藥品監管執法工作比較被動。建議有關部門盡早修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
河南省新密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張松振
注:據編者了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修訂)》、《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修訂)》已進入國務院審查程序,有望今年內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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